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
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
为准确掌握2011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保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现势性,依据《土地调查条例》及实施办法,在二次调查及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基础上,采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为保证本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为基础,通过开展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全面汇总形成全国(除港、澳、台地区)31个省(区、市)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扩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用范围,实现国土资源“以图管地”的精确调查与有效监管,满足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和“批、供、用、补、查”日常监管的需要,为国土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资料。
二、工作任务
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主要任务包括:遥感监测,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与更新以及数据汇总、统计与分析。
(一)遥感监测。
部统一采购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以县区为单位,加工制作2011年度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与2010年度遥感影像底图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叠加,监测2011年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形成2011年度遥感监测成果。分发各地辅助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包括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和用地管理信息两个方面的调查工作。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应以县(市、区)为单位,以日常变更为基础,结合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遥感监测成果,调查年度各类土地利用的实际变化情况,实地核实监测图斑变化情况;结合本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国土综合整治以及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日常管理工作情况,收集掌握各类用地管理信息。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以2011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实地调查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整理汇总形成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数据。
部统一组织,依据遥感影像及监测成果,对各地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结果开展内业核查。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进行逐图斑的全面核查,对非建设用地变化流量、流向不合理的开展重点审查与核查,对基本农田信息进行政策性复核。同时,借助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变更结果中的用地管理信息标注情况进行逐项分析与核查。对内业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外业核查。对内外业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地类,开展实地重点抽查核实。
以县(市、区)为单位,运用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软件的变更功能,按照数据库更新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已经发生变化的地类、范围、属性等进行逐地块变更,更新调查数据库,生成2011年土地变更调查增量数据,以及县级更新调查数据库。按照数据库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要求,对分县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全面质量检查。经成果核查和质量检查通过后,依次逐级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汇总的要求,运用土地调查数据库汇总功能,逐级汇总年度内每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形成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将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按照地(市)级、省级依次统计、汇总的方式,逐级上报,形成年度各级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
各地结合本地区的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情况,开展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国家在各地汇总结果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形势,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工作,编写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遥感监测。
部统一采购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2011年度分县区的遥感正射影像图,与2010年度遥感影像图和土地调查数据库叠加,监测2011年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叠合2010年度变更调查提取的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对照最新影像,扣除已拆除的建设用地图斑,形成2011年度遥感监测成果,分发各地辅助开展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领取说明见附录1)。
2011年度遥感监测成果包括:遥感正射影像图、遥感监测图斑、《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见附录2)。
(二)准备工作。
1.总体控制。
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经国家确认的2010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形成的各级控制界线、控制面积和各地类面积,将作为2011年度变更调查的基础,不得随意更改。
国界、省界的调整,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各地不得更改。
大陆、海岛与海洋分界线发生变化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最新的遥感影像,将调整后所涉及的图幅矢量数据和相关影像数据,以及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经确认后方可作为当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省级界线。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发生调整的,应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调整后涉及界线调整的所有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作为当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
界线需要调整的,应于10月31日前,将有关资料报国土资源部。
2.制定方案。
各地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土地变更调查方案。
3.资料及设备准备。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土地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准备调查所需的有关设备。资料主要包括:2010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和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相关图件、数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业结构调整,灾毁耕地,生态退耕,违法用地和查处等方面的资料。调查所需仪器设备主要包括:GPS接收机、全站仪、钢(皮)尺、计算机及软件系统,以及交通工具等。
4.制作外业调查底图。
各县(市、区)依据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情况、基本农田调整、土地违法及查处等各类用地管理信息的批准文件、范围界线等相关资料,与2011年度遥感监测影像、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图斑及2010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等成果数据进行空间叠加,形成外业调查底图。
11月30日前,仍未接收到国家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应以2010年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叠加上述内容,形成外业调查底图。
(三)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
以本年度实地变化为依据,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以2011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开展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调查,保证图、数、实地三者一致;依据本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国土综合整治以及执法监察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结果,开展用地管理信息调查,保证用地管理信息属性标注准确。
1.调查内容。
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调查,查清2011年度土地利用实地变化和土地权属变化情况,将变更图斑标绘在外业调查底图上,并将用地管理信息属性及其它相关属性如实填写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见附录3)中。依据外业调查底图和《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变更面积以数据库中变更图斑的面积量算为准。需要专项标注的内容如下:
(1)耕地变化情况。
①新增耕地来源:依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有关材料,确定新增耕地来源类型,分为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和其他。
②新增耕地坡度:依据利用DEM制作的坡度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套合,确定新增耕地坡度分级,同时对坡度大于2°的耕地,区分梯田和坡地。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相应栏目。
③可视为补充耕地的新增园地:本年度内,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并经土地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作为“可视为补充耕地的新增园地”。
④可调整地类:对于因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变更为园地、林地、草地以及坑塘等农用地,且耕作层未破坏的,可认定为可调整地类。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可调整坑塘水面。
(2)建设用地变化情况。
建设用地变化情况重点掌握:一是往年“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二是2011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分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而未用”、“本年未批先建”三种类型)。
①往年“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对2010年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批而未用”土地,2011年实地已建设,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更改标注为“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属性(PJ)。
②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情况:对2011年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实地已建设的土地,按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属性(B)。
③本年批准未建设情况:对2011年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实地尚未建设的土地,按批准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批而未用”属性(P)。
④本年未批先建情况:对于实地已建设,但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未批先建”属性(W)。
⑤新增建设用地细化调查: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中的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以及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填写新增建设用地细化类型统计表。
细化调查的各地类面积之和,须等于土地变更调查“城市、建制镇、村庄及采矿用地”的图斑面积。细化调查图斑不需在变更调查底图上标绘,细化调查面积数据仅用于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数据汇总分析。调查中,对实际用途不明、认定细化分类有困难的新增建设用地,参照规划或设计用途来确定其细化地类。
(3)基本农田情况。
已批准实施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区,严格依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资料,调整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对2011年仍未批准实施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区,根据依法确认的基本农田占用或调整情况,结合变更后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生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
2.调查方法。
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和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方法。
(1)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调查方法。
各地依据制作的外业调查底图,对照实地现状,逐地块对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及属性信息进行逐一核实、调整和补充调查,并予以确认,核实建设用地批准范围内的土地实地是否建设,并调绘实地建设范围和地类。如实填写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对遥感监测图斑未变更或部分未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各地应结合遥感监测图斑类型,在《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中填写未变更理由。
对于影像不清晰或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地物,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用实测坐标法、直接补测法、间接补测法等多种补测方法开展补充调查,详细记录变化图斑的形状、范围以及变化地类等内容;确认和补测的信息,作为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的依据。
11月30日前,未收到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应依据2010年土地调查数据库,结合本地区年度土地利用审批等情况资料,加大外业调查力度,实地调查确认每一块变化地块的范围、形状,现场详细记录变化地块的地类属性等信息。
(2)用地管理信息调查方法。
在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调查的同时,各地县级规划、耕地保护、用地审批、执法监察、地籍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在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用地管理信息调查,依据日常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标注相关用地管理信息属性。在进行管理信息标注前,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对用地管理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录入的信息真实、准确。
地籍管理部门利用外业调查成果,负责将“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图斑在调查底图和调查记录表中标注和填写,并配合执法监察、用地审批部门计算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以备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需要。
用地审批部门利用外业调查成果,区分出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图斑,并根据实地建设情况,在调查底图和调查记录表中,将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图斑区分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而未用”,进行标注和填写。执法部门配合用地审批部门,参与具体地块的标注工作。
地籍管理部门会同执法监察部门,对未经用地审批部门标注的其他新增建设用地,一律标注为“本年未批先建”。
耕地保护部门利用外业调查成果,将新增耕地图斑区分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其他,在调查底图和调查记录表中进行标注和填写。
地籍管理部门组织,根据各部门标注的信息,依据调查底图和调查记录表,将变化图斑的图形和属性信息如实录入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对已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数据库中录入有关审批文号及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3.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包含了所有变更图斑的具体变化情况,是记录土地权属和地类变化及相关信息的唯一原始资料,是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的主要数据源。按照《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的填表具体说明,翔实记录实地调查情况。
4.有关问题说明。
(1)对2011年度实地已建设的土地,无论是否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用地手续、是否已列入违法拆除计划、是否经竣工验收、是否为其他部门管理范围,都必须按实地现状变更为建设用地。
(2)建设用地指实地已建设的土地。实地建设以施工人员已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或地基已开挖为标志。但对为实施建设而进行推填土地平整的,按照建设用地认定并变更;对非建设用途的临时占用,不进行变更,维持原地类。
(3)对在二次调查及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未被部确认的“批而未用”土地,在2011年动工建设的,一律纳入“本年未批先建”建设用地进行变更。
(4)对2010年部卫片执法检查中,查处的建设用地结果,应纳入2011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其中,对已补办用地手续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标注“本年批准本年建设”(B);对尚未拆除的违法用地,标注“本年未批先建”(W);对已经依法查处并拆除2010年度已经调查为建设用地的图斑,按原地类调查和变更;对已经依法查处并拆除的2010年度疑似新增建设用地的图斑,本年不变更。
(5)对于“边报边用”的建设用地,如2011年仍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论是否为国家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项目,都应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属性标注为“本年未批先建”(W)。
(6)对于实地已经建设的土地置换、增减挂钩等项目用地,如2011年仍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置换、增加挂钩等用地批准文件,应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属性标注为“本年未批先建”(W)。
(7)人为撂荒的耕地、园地等农用地,不进行变更,维持原地类。
(8)因受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耕地,当耕作层未被破坏时,不进行变更,维持原地类。
(9)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已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不进行变更,维持原地类。
(四)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
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标准和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实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变更、上报与更新。
1.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方法。
(1)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利用地方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软件,按照数据库更新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年度内发生变化图斑进行逐地块变更,形成2011年度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生成2011年度增量数据及2011年度变更调查统计报表。
(2)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生成的增量数据、变更调查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数据导入国家统一下发的更新数据上报软件,结合2010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增量数据校核与质量检查,将检查记录、增量数据、统计报表及其他相关数据打包生成县级2011年度更新数据包,逐级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2.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要求。
(1)县级调查数据库更新应以经国家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确认的2010年度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统计报表为基础。
(2)2011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2011年度增量数据与2011年度变更调查统计汇总报表三者之间应保持一致。变更调查统计报表表内与表间数据逻辑关系正确。
(五)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汇总和上报。
利用数据库汇总功能,在更新后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形成各级2011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汇总结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审查确认,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将通过检查的省级变更调查成果上报国土资源部。
(六)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分析。
各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相关部门在分析“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汇总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情况,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违法用地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编写县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并将分析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相关部门在总结、归纳、分析县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情况,开展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分析工作,编写省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并将分析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国家组织,依据遥感影像对地方上报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地类一致性核查;利用综合监管平台,对各地上报的用地管理信息进行复核;按照数据库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要求,对分县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并将地类一致性核查结果、用地管理信息复核结果、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下发地方。
各地按照国家级地类一致性核查结果、用地管理信息复核结果、国家级数据库质量检查结果,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逐一核实确认疑问图斑的地类,如实填写《监测疑问图斑核查记录表》(见附录4),加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同时,按照国家下发的数据库质量检查意见,修改完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地方复核后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上报国土资源部。
1.监测疑问图斑复核。
(1)对于实地是新增建设用地的监测疑问图斑,应将该图斑变更为建设用地,并在《监测疑问图斑核查记录表》相应栏目中填写变更后的地类代码和是否修改情况。
(2)对于实地确实未建设的监测疑问图斑,在《监测疑问图斑核查记录表》相应栏目中填写复核后的地类代码和是否修改情况,并在“备注栏”简要说明不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理由。对难以描述实地情况的,可提供实地照片和相关文件等材料。如果监测疑问图斑是合法的临时用地,应提供有效的临时用地批文;如果监测疑问图斑是已经拆除的违法用地,应提供市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如果监测疑问图斑是较大规模的设施农用地,应提供相关审批和证明材料;如果监测疑问图斑确实属于实地伪变化的,应详细具体说明伪变化类型。
监测疑问图斑复核完成后应由相应责任人签字,装订成册,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2.B、PJ、W疑问图斑复核。
对于B、PJ、W的疑问图斑,地方要逐图斑进行核实,按2011年12月31日统一时点的实地现状更正变更调查上报数据,将复核结果填写在《“PJ”、“B”、“W”疑问图斑核查记录表》(见附录5),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1)对于实地确实建设的B、PJ、W监测疑问图斑,应在实地拍摄能反映实地建设进展的照片,并在相应的《“PJ”、“B”、“W”疑问图斑核查记录表》相应栏目中链接实地照片。
(2)对于实地未实质性建设的B监测疑问图斑,未实际施工的范围,其属性应标注“本年批而未用”(P)。
3.非建设用地流量流向异常复核。
地方按照国家下发的非建设用地数据流向、流量异常的变更地类进行逐图斑的实地核实,对实地地类未发生变化的必须更正,对实地地类确实发生变化的,应在《非建设用地变更疑问图斑核查记录表》(见附录6)中说明具体原因。对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必须提供实地照片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灾毁耕地,必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的受灾报告),装订成册,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4.用地管理信息修改。
地方依据国家下发的用地管理信息复核结果,修改用地管理信息属性。
5.修改完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地方按照国家下发的核查意见及数据库质量检查意见,开展地类整改及数据库质量修改,修改后的更新数据包应通过更新数据上报软件检查,并通过与2010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对比校核。在地类整改、数据库成果修改全部完成并通过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检查后,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国土资源部。
国家组织对地方复核成果开展进一步的审查,确定重点地区,开展国家级外业核查及重点抽查核实。重点抽查结果及时进行通报,对确系弄虚作假等问题严重的地区,采取约谈、问责、移交有关部门等方式严肃处理。
国家组织,对通过国家数据库质量检查,并按核查要求完成地类整改且统计面积无误的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进行国家级数据库入库更新,形成2011年度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十一)国家级数据汇总与分析。
以地方上报的变更调查数据及更新后的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国家组织开展变更调查数据汇总工作,形成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在各地汇总结果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全国国土资源管理,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形势,组织开展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工作,对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及耕地保护、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违法用地、土地督察等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同时提出对策与建议,并编写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四、组织实施
2011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地统筹安排、部门分工协作、分步阶段实施的组织方式开展。其中,遥感监测、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国家级数据库更新与成果汇总由国家组织完成,土地变更调查及地方各级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汇总由地方组织完成。
(一)组织分工。
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作为一项基础性调查工作,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多个方面。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由规划、用地审批、耕地保护、执法和地籍等多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1.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工。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负责对本省级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审查确认,对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质量进行检查,并以县(市、区)为单位,将通过检查的省级变更调查成果上报国土资源部,负责更新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省级检查不通过的,退回修改。
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负责更新地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
2.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相关组成部门分工。
地方负责的变更调查(包括土地利用变化信息和用地管理信息的调查)及数据库更新工作,由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相关组成部门通力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其中:
地籍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各种地类实际变化的调查核实,结合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批而未用”图斑,标注“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图斑,并负责数据库变更维护及变更增量数据包的逐级汇总与报送;
用地审批部门依据建设用地审批资料,负责组织落实并标注“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和“本年批而未用”图斑;
耕地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核实并标注整理复垦开发等补充耕地的范围,结合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负责核实基本农田上图,并加以标注;
规划部门负责组织核实新增建设用地的规划用途和规模,分析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
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将日常土地执法检查资料纳入变更信息,并参与新增建设用地属性信息的标注。
2011年8月,国家开始陆续制作下发遥感监测成果。
10月份前,各地落实调查队伍和人员,组织开展培训,收集相关资料,准备仪器资料等,做好调查前期准备工作。
10月份开始,各地组织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工作。省级大陆、海岛与海洋分界线有调整的,10月31日前,各省(区、市)将零米线调整后的图幅矢量数据和相应影像数据,以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有调整的,11月20日前,由省级将涉及界线调整的所有县级调整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经部检查无误的,作为今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
2012年1月5日前,完成县、地两级的变更调查和数据库更新、变更数据汇总等工作。
1月20日前,完成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形成省级初步变更调查汇总及结果分析,上报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3月20日前,完成国家级内、外业核查和数据库质量检查,初步汇总形成2011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结果。
4月20日前,全面完成变更调查数据统计汇总及分析工作,形成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统计汇总结果及分析报告。
五、上报成果
(一)省(区、市)的土地利用变更一览表;
(二)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三)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按权属性质统计汇总表;
(四)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耕地坡度分级面积统计汇总表;
(五)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基本农田面积统计汇总表;
(六)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表;
(七)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建设用地类型面积统计汇总表;
(八)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新增建设用地细化调查面积统计汇总表;
(九)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新增耕地来源类型统计汇总表;
(十)省级更新数据包。
上述成果表将自动打包存放于数据库生成的更新数据包中。
(十一)2011年度省(区、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格式光盘)。
附录:1.《2011年度遥感监测成果领取说明》;
2.《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3.《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4.《监测疑问图斑核查记录表》;
5.《“PJ”、“B”、“W”疑问图斑核查记录表》;
6.《非建设用地变更疑问图斑核查记录表》;
7.《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编写说明》。
附录1
2011年度遥感监测成果领取说明
一、请各省区、市)及时登陆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网站(hppt://www.clspi.org.cn),了解各县(市、区)遥感监测工作进展情况,并联系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商定领取成果的时间等相关事宜。同时下载、签订《2011年度土地遥感监测成果资料保密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妥善保管和使用成果资料。
二、请各省(区、市)确定1-2名成果领取联系人并填报联系人回执表。监测成果以省为单位领取,领取时需出示领取人身份证明和省级地籍管理部门介绍信。第一次领取时,请携带:(1)本省(区、市)与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签订的《2011年度土地遥感监测成果资料保密协议》;(2)至少500G-1TB以上容量的移动硬盘2块。
三、领取成果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灵霞 王 锦
电 话:010-66008207 66008267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成铭大厦329室
▁▁▁▁省(区、市)领取2011年度遥感监测成果联系人回执表
注:回执请传真至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010—66008173)
附录2
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
省(区、市) 市 县(区)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行政
代码 |
监测
图斑号 |
图斑类型 |
中心点坐标 |
时相 |
监测面积(亩) |
变更地类 |
变更范围 |
未变更原因类型 |
说明 |
X |
Y |
前 |
后 |
⑴ |
⑵ |
⑶ |
⑷ |
⑸ |
⑹ |
⑺ |
⑻ |
⑼ |
⑽ |
⑾ |
⑿ |
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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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图斑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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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图斑面积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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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国家组织遥感监测生产单位填写表中(1)--(9)列的属性项;地方根据变更调查结果填写表中(10)--(13)列,如果地方未将遥感监测图斑全部变更为建设用地,应填写(12)列,否则可不填。
2.第4列“图斑类型”,图斑类型共分为6类,根据影像和数据库情况,分别填写相应数字代码。第一类:前时相影像上有植被覆盖或明显非建设用地特征,后时相影像上有明显建设痕迹的填写“1”;第二类:前时相影像上有植被覆盖或明显非建设用地特征,后时相影像上有建设推填土痕迹的填写“2”;第三类:前时相影像上有推填土特征,后时相影像上有明显建设痕迹的填写“3”。第四类:前时相影像上无明显建设痕迹或推填土特征,后时相影像上新建院墙且内部无建设痕迹或推填土的填写“4”;第五类:2010年度数据库字段属性为“批而未用”,后时相影像上有明显建设痕迹的填写“5”;第六类:后时相影像上未拆除到位的2010年度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的填写“6”。
3.第10列“变更地类”,按照变更调查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和地类代码,填写该遥感监测图斑变更后的实际地类代码,如果该遥感监测图斑变更后的地类有两种以上,可填写多种地类。如:某遥感监测图斑部分变更为城市建设用地,部分保留原地类“旱地”不变,则填写201、013。
4.第11列“变更范围”,根据图斑实际变更范围填写类型代码,填写“1”表示整图斑变更,填写“2”表示部分变更。
5.第12列“未变更原因类型”,地方未将遥感监测图斑全部变更为建设用地时,根据该图斑实地情况填写不变更理由的相应代码。如同一监测图斑存在2种(含)以上类型时,填写1种主要的类型。
①设施农用地,填写“1”;②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填写“2”;③农村道路,填写“3”;④管线施工等临时用地,已恢复,填写“4”;⑤受灾土地(如洪水、泥石流、滑坡、塌陷等受灾土地),填写“5”;⑥临时堆场(如废品、沙土、砖瓦、建筑构件等临时堆放地),填写“6”;⑦违法用地,实地已拆除,填写“7”;⑧塑料(竹、草等)大棚或地膜覆盖地、蒙古包、简易工棚、活动板房等,填写“8”;⑨因地表覆盖变化等原因,引起的影像特征变化,地类未变化(如盐碱地地表变化、坑塘水位变化、山林过火、作物种植品种改变等),填写“9”;⑩季节性晾晒场(如木材、药材、水产品等晾晒场)或打谷场,填写“10”;11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土地整治施工、滩涂围垦、农业结构调整、河流整治等;填写“11”;12其他原因,填写“12”,需在说明栏中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