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因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是供应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重要原因之一。
近日,广州市财政局就公开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一项近2000万元的项目因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而被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究竟发生了什么?
近2000万元大项目,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参加了广州市白云山鸣春谷景区管理中心“城维计划-景区安全保卫经费”项目,并被推荐为该项目的第一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19518840元。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中,将“应对反恐、处理突发事件应急车辆情况”设为评审内容,分值6分”。评审细则为“投标人提供自有5-11座粤A车辆数量达到40辆的得6分;投标人部分自有车辆和部分租赁车辆达到40辆的得3分;投标人无自有车辆完全租赁达到40辆的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自有车辆须提供机动车等级证书或行驶证扫描件,租赁车辆需提供租赁合同和行驶证扫描件)”。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为:提供5-11座粤A的车辆数量为46辆。其中: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有车辆10辆,租赁车辆36辆。租赁车辆为向广州龙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汽车租赁合同,且提供了36辆租赁车辆的行驶证。因此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评审内容中获得3分。但经过财政部门的调查,中英保集团提供的36辆租赁车辆中有12辆车辆无登记信息,有14辆车辆查询信息与公安系统的行驶证信息不符,仅有10辆车辆查询信息与行驶证信息一致。也就是说,中英保集团提供的车辆行驶证件中,有26个车辆行驶证为虚假材料。
罚款,“拉黑”!虽然事发后中英保集团辩解称并未参与行驶证造假制作且对行驶证造假不知情,且无法自行核实、也没有途径查询车辆行驶证的真伪。但财政部门认为中英保集团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且本项目涉虚假材料为行驶证,经广州市财政局向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实,投标人不可以自行在车管部门查询租赁车辆的档案信息,但可以通过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机构以及机动车所有人对租赁车辆的档案信息进行查询与核验。也就是说,中英保集团具有合法核实、查询行驶证信息的能力和公开途径。但在具有查询行驶证真实性的能力和途径的条件下,没有尽到审慎审核的义务。最终,财政部门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97594.2元,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哪些行为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那么,供应商的哪些行为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呢?《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所以呀,小编在这里提示各位供应商,千万不要踩到这条法律红线!
编辑丨盐盐
案件来源丨财政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