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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涉导向问题的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曝光!
8起涉导向问题的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曝光!
【作者/来自】中国消费者报 【发表时间】2022-6-25 【点击次数】1649次
 
6月21日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通报
查处的8起涉导向问题的
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一、厦门金鸿鼎策划有限公司

广告含党徽图案等

被罚25万元


厦门金鸿鼎策划有限公司负责“东山华府项目”的广告策划、销售等事宜,在其注册的“东山君临华府”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图片信息,内容配有中国共产党党徽图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帽图案、“八一建军节祝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3周年(1927-2020)”等文字描述,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8月,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5万元。


 

二、东山县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形象做广告

被罚20万元


东山县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配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形象的商业广告,并有“19272021八一建军节热烈祝贺中国解放军建军94周年”等文字描述,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3月,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0万元。


 

三、福州唯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告含有“金砖国宴用酒”等

被罚10.525万元


福州唯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福州地铁站发布含有“金砖国宴用酒”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4月,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0.525万元。


 

四、福州大客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借庆祝建党百年名义从事商业炒作

被罚5万元


福州大客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自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向百年风华致敬”的广告,广告含有“建党100周年醉南拳献一份绵薄之力,为党庆生”“迎建党百年学习党史,是为了不忘初心”等内容,属于借庆祝建党百年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11月,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万元。

 

五、福州市鼓楼区恒力觅云餐饮有限公司

借庆祝建党百年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等

被罚5万元


恒力觅云餐饮有限公司在其自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内容为“百年初心历久弥新百年征程波澜壮阔”“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广告,并使用了党徽标志,属于借庆祝建党百年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11月,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万元。



 

六、连江县金大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

虚构杜撰机关单位监制

被罚5万元


连江县金大地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上栗县出口花炮厂生产的金大地六种规格礼炮的外包装标签上打上虚构杜撰、无事实依据的“福建省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监制”字样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以及第二十八条中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4月,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5万元。



 

七、永安市婷美小屋店

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做宣传

被罚2万元


永安市婷美小屋店在经营场所内粘贴的广告宣传画内容有“产品卓绝功效背后的科研力量”,有“中医界唯一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及人物相片,有“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及人物相片,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10月,永安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2万元。


 

 

八、光泽县益驹贸易有限公司

广告含有国旗图案

被罚1万元


光泽县益驹贸易有限公司在其京东商城网店销售含有国旗图案的“防晒冰丝袖套”,并将含有国旗图案的产品图片在其商品展示页面进行了广告推介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7月,光泽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以罚款1万元。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张文章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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