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电子商务以一种异于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出现在社会上,它突破了传统商务的实间和地点的限制,彻底颠覆了传统商务的交易模式,极大的促进了商务活动的效率,得到众多消费者尤其是年轻消费者的青睐。
当然,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一系列问题。电商立法的呼声不绝于耳。但中国电子商务产业日渐成熟,在发展的过程中,自行消解和解决了诸多问题。此次电商法草案提出,在立法过程中注重把握“坚持促进发展”,尤其强调:立法始终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摆在首位。此次立法是以“治理”的思路促进行业发展,而非强制性管理,必将促进中国电子商务更快、更健康的发展。
电子商务是我国互联网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自从互联网出现以来,我们的世界应该被分为两部分:网络世界和物理世界,而前者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大。
与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极为类似的是,中国大数据产业正处于发展萌芽阶段。也逐渐显露一些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部分问题。是否应该立法,如何进行立法,业内的讨论此起彼伏。
如今的大数据产业发展正处于16年前电子商务发展的阶段。对于立法问题,业内人士称,可参考电子商务的立法过程,国家大数据产业立法需要采取战略性模糊。
但是,模糊不等于含混,不等于不可知。大数据相关法律的战略性模糊可以在条文语言及原则上采取适当模糊,保持法律必要而合理的张力和弹性,这样既保证了对数据泄密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又不桎梏大数据产业的开荒拓源,从而更好地保证大数据产业发展。